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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公园管理6686体育app标准的通知(补登)

时间 : 2025-01-10 10:47:49

  为提高我市城市公园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指导公园建设,规范公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丽水市城市公园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总则·······································4

  园林绿化管理·······························5

  植物景观管理·······························5

  植物养护管理·······························6

  花圃管理···································9

  盆景生产管理·······························11

  病虫害防治·································12

  白蚁防治···································13

  环境卫生管理·······························13

  园容卫生管理·······························14

  公厕管理···································16

  湖池水面管理·······························16

  环境保护管理·······························17

  除害防病···································18

  园林设施管理·······························18

  园林建筑管理·······························19

  文物和名胜古迹管理·························19

  基础设施管理·······························20

  机械设施管理·······························21

  游乐设施管理·······························22

  文化活动管理································23

  文化活动管理的总要求························23

  展出活动管理································24

  文娱演出活动管理····························25

  康乐项目管理································25

  游乐项目管理································27

  经营服务管理································27

  经营管理····································28

  餐饮管理····································28

  其他服务项目································28

  服务质量····································30

  安全管理····································30

  安全保障····································31

  游乐项目安全管理····························31

  水上项目安全管理····························32

  治安防范····································33

  森林防火····································34

  用电安全····································34

  其他管理····································35

  行政管理····································35

  广告管理····································36

  公园业务档案································36

  动物管理····································36

  第九章附则··········································37

  第1.1.1条 为了推动公园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园管理人员的素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1.1.2条 本标准适用于丽水市建成开放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以及街头游园(以下简称公园)。

  (一)依法加强公园管理工作,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 (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2.1.1条 植物景观是公园的主体和基本内容,公园管理者应当把植物景观管理放在各项管理工作的首位。绿地率应保持在70%以上。

  第2.1.2条 植物景观管理的总的要求是: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植物配置设计,实施植物的栽培、调整和管护,达到并保持规划设计的景观效果。创造一个花木繁茂、景色优美、环境舒适、意境深邃的园林艺术境域。

  第 2.1.3条 已建成定型的植物景观和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景点、景区,应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

  第2.1.4条 尚未建成或景观质量不高的景点、景区,应适时进行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但调整改造须遵循建设部颁布的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经审查后实施。

  第2.1.5条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由公园管理部门组织方案设计,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2.1.6条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方案经审查后,一般由公园组织绿化技术人员和技工负责施工,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

  第2.1.7条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工程完工后,应由方案审查部门参加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2.2.1条 植物养护管理的总要求是:保持植物自然姿态和艺术造型,保证花卉植物正常生长,充分体现设计意图,使园林景观达到最佳状态。

  第2.2.2条 孤植树(庭荫树):保持树冠完整,姿态优美,生长繁茂,无枯枝,无病虫害,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游人活动净空高达2.2米以上。

  第2.2.3条 行道树:生长健壮,树冠整齐,分支点达2.2米以上,无枯死树,无缺窝,无倾斜、倒伏树,基本无病虫危害。

  第2.2.4条 风景林木(花木):做到乔灌草合理配置,定期修剪和抚育,无枯枝死树,基本无病虫害,植物长势好,开花整齐,整体景观有特色。

  第2.2.5条 整形灌木:应及时修剪,常年保持其艺术造型;一般灌木亦应保持树冠完整,树形自然美观。各类灌木均应做到无枯枝,无病虫枝,生长旺盛,对残缺、老化的灌木应及时更新。

  第2.2.6条 绿篱:配置要因地制宜,与景观功能相协调。整形绿篱每年应修剪不少于3次,保持整齐、美观,保持设计形状。自然式绿篱也要控制生长,及时清除徒长枝、病虫枝。各类绿篱应常年保持无枯死树、无缺窝,长势良好。

  第2.2.8条 竹类:应保持生长旺盛,自然美观,无倒伏,无枯桩,及时疏伐和清除老竹头。除特殊情况外,毛竹每两年疏伐一次老竹,挖去竹篼;中小径竹每年疏伐一次老竹,挖去竹篼;竹林每五年垦复一次,并清理地下老竹鞭。

  第2.2.9条 花卉:公园主要出入口、集散广场、游览中心地区及办公室、接待室等活动场所,应视立地环境特点和要求,布置各类花卉,保持四季鲜花不断。

  花坛:图案清晰美观,色彩明快,开花整齐,无缺窝,花卉栽植面积不少于花坛面积的70%,注意花卉换季更新,做到“五一”、国庆、元旦、春节鲜花开放。

  花境:花丛要讲究配置艺术,注意植物的主副关系、层次感、色彩、季相变化,要与环境地貌相协调。

  第2.2.10条 草坪:保持青绿平整,边缘清晰,无积水,无缺株,定期修剪,根据不同的草种保持合适高度,单一品种草坪无杂草。观赏草坪不准游人进入践踏。游憩草坪应定期轮流关闭养护管理,无板结的地块。

  第2.2.11条 地被植物:应选择多种矮生、覆盖力强,有一定观赏价值的多年生植物。地被植物种植应做到不杂乱,不挡视线。公园内除硬质地面或铺装地区外,凡可栽种植物的都应用各种地被植物覆盖,做到黄土不露天。

  第2.2.12条 藤蔓植物:保持良好的株型姿态,定期修枝整形,不乱牵乱爬,无枯枝败叶,长势良好。公园的堡砍、墙体、建筑、构筑均应发展垂直绿化,因地制宜选择多种藤蔓植物进行覆盖。

  第2.2.13条 古树名木:必须重点保护,制定特殊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登记造册,挂牌说明,若遇灾害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严禁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禁止在古树名木上划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等损害树木的行为。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设施工程、倾倒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和衰弱,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上报古树名木管理主管部门。

  第2.2.15条 园内所有乔木和大型灌木均应分门别类清理登记、造册存档,并在主要植物上设置植物名称、种类、产地、习性等知识介绍牌。

  第2.2.16条 不得随意砍伐、移植园内造景植物,确需砍伐、移植的,应按《丽水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2.3.1条 花圃指公园从事花木生产的苗圃。各类公园均需根据其功能特点和规模,设置相应面积的花圃。其主要任务是:生产出满足公园各类花卉展出活动和花卉布置所需的花木,本着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丰富多彩、逐步提高的原则,做到有计划的生产和出圃。

  第2.3.2条 做好花卉种子收集、贮藏、登记工作,积极引进、驯化花卉新种(品种),每年至少引进一个花卉新种(品种)生产、展出。有条件的花圃可设立母体繁殖基地。

  第2.3.3条 花圃要合理规划,设施保持完好。盆花摆设要行列整齐,地栽培育要起垄分床管理。花盆、肥料、残花、盆土要分类定点堆放,做到花圃场地整洁,道路通畅,生产管理有序。

  第2.3.4条 花卉生产管理要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科学制定生产计划。苗床土壤要消毒,适时松土、除草、施肥、灌溉,及时防治病虫害。排水沟无污物、无阻塞,花圃内无严重病虫危害,做到圃内花木生长正常,保质保量,按时出圃。

  第2.3.5条 有条件的花圃要设立荫棚和温室,并注意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第2.3.6条 花圃应设立工具房、保管室、值班室,妥善保管生产工具、器具、设施。花圃应昼夜有人值班看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花木、器材被盗损。

  第2.3.7条 花圃应建立和完善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公园应落实一名技术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填报、保管花圃的规划设计图纸,年月生产计划,花木进出圃登记表,品种登记册以及各种生产科研技术资料,统计报表等,使花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2.4.1条 盆景是公园的宝贵财富,是公园园林艺术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园要注意培养人才,收集素材,积极开展盆景生产、展出活动,有条件的公园应建立盆景园或盆景展出、养护基地。

  第2.4.2条 生产盆景要纳入公园年度计划,盆景制作人员和生产数量可根据公园规模、特点和盆景基地大小而定。

  第2.4.3条 树桩类盆景或地栽树桩要造型奇特,蟠扎工整,古朴自然,生长健壮,做到“五无”:无枯枝烂叶,无刀斧痕迹,无病虫害,无杂草,无徒长枝。

  山水类盆景应构思新颖,选材精细,主景突出,布局合理,格调高雅。管护上做到“二勤”、“四无”,即勤保养、勤换水;无裂缝、无结块、无刀斧痕、无病虫害。

  第2.4.4条 盆景基地要求做到素材丰富,设施完好,盆钵、石材、树桩、肥料等要分类定点堆放。盆景陈列规整,几架清洁、光亮,场地无垃圾杂草,整洁美观。

  第2.4.5条 公园的盆景作品应定期在园内适当地点,如盆景展览馆、陈列馆、接待室、各类厅室等陈列展出,供游人欣赏,并积极选送参加各级盆景展览活动。有条件的公园应在本园定期举办盆景展览,以交流技艺,提高水平,发挥社会效益。

  第2.4.6条 所有盆景(特别是市级以上获奖作品)必须拍照、登记造册,建档立帐,妥为保管和养护,不得随意拆拼处理。盆景、素材的进出要登记,要加强保卫,防止被盗、遗失。

  第2.5.1条 提倡综合防治,以防为主。病虫害危害应控制在以不影响观赏效果的范围之内。其中食叶性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不超过3%;刺吸性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不超过5%;无蛀干性害虫的活虫、虫卵;病害危害的叶片每株不超过5%。

  第2.5.2条 做好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根据病虫害的发生规律,及时做好园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治效果达到95%以上。

  第2.5.3条 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和有关部门规定禁用的化学农药,使用化学农药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实施。

  第2.6.1条 白蚁对园林观赏树木的危害很普遍,树木受白蚁危害的程度,常与树木的年龄有关,树龄越大危害率也越高。在白蚁防治中,我们应注意“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具体做法应是无蚁早防,有蚁必治。

  第2.6.2条 做好白蚁的预防工作,加强对新栽种的植物的检疫和处理。对公园内的白蚁进行定期检查,提前做好防治预案。

  第2.6.3条 白蚁的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法,及时防治,有效地防止蚁害的扩散和蔓延。

  第3.1.1条 公园环境卫生是体现公园园容质量和园林艺术效果的根本保证,是广大群众游览休息的基本条件。公园管理者必须把环境卫生管理作为一项基本任务,坚持常抓不懈。

  第3.1.2条 公园环境卫生管理总目标:整洁、清新、优美、协调、完好,营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公园环境。第二节 园容卫生管理

  第3.2.1条 园内环境要保持整洁干净,所有设施必须放置有序,各类物资均不得在游览区影响景观的地点堆放。

  第3.2.2条 各类经营服务摊点必须按规划经公园管理部门审批定点设置,外观整洁美观。公园大门内规定位置不准设置任何摊点,园内不准设流动摊位。所有摊点必须负责其周围半径10米以内的卫生保洁。

  第3.2.3条 大门、广场、主次干道、重点游览区或人流较多的地区实行全日保洁制度,即从早上开园至晚上闭园的整个游览时间内,室内室外及所有陆地、水面、上下左右各个方位,均做到无垃圾、无卫生死角。其他游览区每天清扫不得少于二次。

  第3.2.4条 清扫保洁工作实行定员定岗,责任到人的管理。各级公园均应落实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干部,负责每天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2.5条 要特别注意园林绿地内的清洁卫生,不得将垃圾、废弃物抛置于绿地内,不准在绿地内堆放物资材料、摆设摊点或停放车辆。植物管护中修剪、清理的枝条、残花杂草等不准残留在绿地内,应及时清运至垃圾库或用土掩埋。

  第3.2.6条 园内座椅、果皮箱、洗手池、痰盂等每天清洗一次,园灯、指示牌、沉沙井、明沟、围栏等每十天清理一次,垃圾库内的垃圾坚持每天清运出园。上述设施出现倒伏、残损及时修复或处理。

  第3.2.7条 公园内原则上不得开设骑马、羊拉车等有损园容卫生的经营项目,确需开设的,要经公园主管部门批准,严格限制在不影响园容景观的地区,并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动物粪便乱排和臭味四溢。

  第3.2.8条 后勤设施(宿舍、办公室、值班室、仓库、车库、工具房、食堂等)必须每天清扫,保持环境整洁,室内窗明几净,无蜘蛛网、无垃圾、无蚊蝇、无鼠穴,灯光设施完好。

  第3.2.9条 后勤物资要分类堆放整齐,废弃物及时清运。园内施工现场的建材物资应堆放在指定地点,并用遮掩物隔障,竣工后及时清场,恢复原貌。严禁使用绿地堆放物资材料。

  第3.3.1条 公厕卫生做到 无蝇蛆、无淤塞、无积水、无明显臭味、无破烂设施。 保证地面、蹲位、挡板净,粪槽、尿槽净,墙壁、门窗净,四周环境净。

  第3.3.2条 公厕的水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的使用功能,化粪池要密封,并有排气管,符合技术规范。公园的公厕应全部建成水冲式,应设置洗手池。重点部位的厕所设施和管理应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并设置残疾人通道和蹲位。

  第3.4.1条 保持湖、池水面清洁,设专人每天清捞保洁,做到水面无漂浮物,无臭味,无蚊虫孳生。

  第3.4.2条 50平方米以下水池每月换水清理一次;50-200平方米水池每半年换水清理一次;大湖应酌情在雨季前适当放水清理。换水时应洗擦池底、池壁及池内设施,及时放养观赏鱼或食蚊鱼。严禁将各处污水、废水排入园内的湖、池、溪、河等水域,严防水质污染。 污水排放要经过处理,禁止直接向江、河、湖、池排放污水。

  第3.4.3条 池内的喷水器,叠泉的循环水装置等,原则上每天定时开放,确因电力不足,不能每天开放的,也应保证每星期六、日及节假日开放,并落实人员经常检查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损坏后不能维修开放的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第3.5.1条 公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3.5.2条 公园内不准在园内焚烧落叶枯草,不准设置超标准的高音喇叭,不准张贴未经公园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招牌,不准存放垃圾。

  第3.5.4条 公园饮食服务设施(如饭店、酒家、茶园等),凡有条件的均应以天然气作燃料,不使用燃煤,以免造成大气污染。要设置隔油隔渣池。坚持每天清除废物和定期清渣。

  第3.6.1条 要切实做好除“四害”及防疫工作,每年应对公园进行2-4次药物喷杀、消毒,严格防止传染病蔓延。公园内容易孳生蚊、蝇、蟑螂的地段,定期进行药物喷杀和消毒,必要时适当增加。

  第3.6.2条 在园内实施大面积喷洒农药时,需选择游人稀少的时间,切实做好游人疏散和安全防护工作,严禁将药物喷洒在游人身上。公园应积极推广生物防治,尽量避免农药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4.1.1条 公园的园林设施是重要的人文景观,有的园林建筑及景观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历史文物价值。公园管理者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历史责任感,维护管理好公园的园林建筑及设施。

  第4.1.2条 园林设施管理任务和目标是:维护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其艺术和历史价值,发挥其景观功能和使用功能,保持园内设施整洁、清新、美观、完好。

  第4.2.1条 园林建(构)筑(亭、台、楼、阁、廊、榭、轩、馆、大门等)要保持外观完好,整洁美观,门窗、座椅、灯具和室内装饰物品要经常擦洗、除尘,做到无灰尘、无蛛网、无污垢、无乱刻乱划,要特别注意保护好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艺术品。

  第4.2.2条 园林建筑一般两年油漆粉刷一次,损坏要及时维修。在粉刷和维修时应注意保持园林建筑的原貌和风格,不得随意改变。

  第4.2.3条 园内名人诗词、书画作品、艺术器皿、古玩,对外交流赠送的礼品、,有观赏品味和历史价值的几架、盆钵等应有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

  第4.2.4条 雕塑、花架、喷泉、假山、塑石、栏杆、汀步、景门、景墙等园林小品,应定期清洗和维修。需粉刷的要每年粉刷一次,保持其功能完好、清洁美观。

  第4.3.1条 园内文物和名胜古迹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保护。

  第4.3.2条 保持园内文物和名胜古迹的完好无损,划定保护区域,定期检查维修,建立说明标志。

  第4.3.3条 严禁擅自移动、改变文物和名胜古迹原状。严禁擅自在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4.3.4条 对园内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园内文物的,应当经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4.4.1条 水电设施、管线铺设要符合水电管理部门的技术安全规范。公园应尽可能将电线、给水排水管埋入地下,并在公园地形图上明确指示线路方向。要经常对水电设施作安全检查,损坏要及时维修,园内路灯杆架、灯泡、灯罩要随时检查,发现残损要及时更换。一般要求园内的水电设施(包括路灯)从出现问题到维修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4.4.2条 道路、平台、步级、路沿、护栏保持平整完好,损坏要及时修补,不得出现道路坑洼、步级缺损、护栏倒伏的现象。需粉刷的围栏至少每年粉刷一次。第4.3.3条 金属设施(铁门窗、铁围栏、花栏及其他金属装饰构件)应每年除锈,油漆一次,发现锈蚀、残损应及时修补更换。

  第4.4.3条 公园必须在大门内外,道路交叉口和其他显著位置设立导游图、公共信息标志、游览须知、景点指示牌等设施。上述设施要求设计新颖,制作坚固,字迹工整,图文规范,有中英文对照。切不可在树上临时钉挂。

  公园应严格控制商业性广告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在不影响景观、不破坏环境的非主要游览区。

  一般情况下,导游图、“游园须知”三年翻新一次,景点指示牌、宣传牌每年翻新一次,科普宣传栏应每季度更换一次内容,一年粉刷一次。

  第4.4.4条 园内应适当设置座椅、洗手池、果皮箱。根据游人分布状况,一般每公顷设座椅20-100位。果皮箱一般间距50-80米一个。洗手池设于餐、饮、儿童设施附近。

  第4.5.1条 园内机械设施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达到安全标准,外观整洁。

  第4.5.2条 运输车辆要有专人管理,按有关规定实施保养,不准带故障行驶。所有机械和机动车辆必须停在指定地点,不得在园内乱停乱放,假节日或游人高峰期未经公园管理部门允许,任何车辆不得在园内行驶。

  第4.5.3条 自行车、摩托车一律不准在公园内行驶,残疾人乘坐的电动轮椅须经公园管理部门同意,在有人保护的情况下方能入园。 (放入公园安全管理)

  第4.5.4条 各种园林机具(如剪草机、修剪机、拖拉机、喷雾器等)要有专人负责保养,使用人员须经过学习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证书后方可使用运行。

  第4.5.5条 所有机械设施使用人员均须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加强安全知识教育,保证机械设施安全运行。

  第4.6.1条 公园娱乐场(游乐园、儿童乐园等)的设置,必须遵循总体规划,凡总体规划未考虑设置的,不得擅自任意设置;按总体规划设置的,应合理布置,控制项目和容量,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场地,游乐场和儿童活动区以外不要设置游乐设施。

  第4.6.2条 公园游乐园(场)要严格贯彻执行《游乐园管理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选址、质检和登记手续。

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公园管理6686体育app标准的通知(补登)

  第4.6.3条 每台游艺机都应制定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和科学合理的操作程序以及应急处理方法。

  第4.6.4条 游乐场(点)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第4.6.5条 游乐场应根据每种机械的性能和特点,设置必要的“游客须知”及有关标志,使游客能自觉遵守,正确使用,安全操作,必要时工作人员应实施现场指挥和帮助。

  第4.6.6条 游乐场应设立技术档案积累资料(包括每台机械的生产单位、出厂日期、有关技术参数和检验合格证、运行日志、故障情况处理意见等)。

  第5.1.1条 公园是社会精神文明的窗口,是向广大群众进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的场所。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展出活动,发挥公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公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5.1.2条 公园文化娱乐活动管理的总要求是:健康有益,安全规范,丰富多彩,突出特色。

  第5.2.1条 公园应根据各自的特点优势和客观条件,组织多种形式、富有特色、健康有益的展出活动(如花展、盆景展、灯展、书画展、影展、动物展、科普知识展等),以丰富公园的活动内容。

  第5.2.2条 所有展出活动,均不得破坏园容原貌、损毁植物景观,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游人安全。

  第5.2.3条 严禁在公园内搞低级庸俗、黄色下流、封建迷信的展出活动,以及与公园性质、功能不相符合的商贸展销促销活动。

  第5.2.4条 凡在公园举办大型展出活动,均须考虑公园的容量和承受能力,拟定详细的展出计划和方案,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办法,采取保护植物景观的严密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5.2.5条 各种展出活动均应做到布置精细、格调高雅、图文规范、场地整洁。展览广告、标示牌、横幅、标语应经公园管理部门批准设在指定位置,不得在树上悬挂或张贴,不得有碍观瞻。

  第5.3.1条 有条件的公园应积极组织节假日、纪念日或经常性的文娱演出活动,演出内容要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健康有益,讲究艺术性、娱乐性。

  第5.3.2条 禁止在公园举办低级、庸俗、淫秽、下流、色情、恐怖和有损人格及人身安全的娱乐演出活动。

  第5.3.3条 文娱演出活动一般应在园内的剧场、戏院、舞厅等场所举办,要保证活动场所的设施完善和游人安全,严格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露天举办的大型文娱演出活动要注意游人的疏散安全,防止噪声超标,要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园林绿化和园内设施不遭破坏。

  第5.4.1条 公园内的康乐项目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经营,并在固定的场馆内设置,应设施齐备,符合有关标准,定期保养,保证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第5.4.2条 设置康乐项目的场馆应做好开放计划,引导游人参加锻炼及组织竞赛。第5.4.3条 各康乐项目场馆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本项目的规则、安全、注意事项等牌示,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

  第5.4.4条 大型的康乐项目场所应根据本项目需要设置更衣、沐浴、衣物保管、广播、医疗等配套服务设施。第5.4.5条 有需要的项目可设置教练员或裁判员。第5.4.6条 园内设置的游泳池、戏水池等应保持水质清洁,符合卫生标准。不使用时应保持池内清洁卫生。第5.4.7条 溜冰场、真冰场应设置坚固的栏杆,场地应平整、光滑。第5.4.8条 溜冰场应视场地面积控制进场人数,设置专职人员维持秩序.第5.4.9条 垂钓活动应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垂钓区域的岸线地形应平整,便于游人垂钓。

  第5.4.10条 垂钓区内应设人员经常巡视,以防意外事故发生。第5.4.11条 健身项目的器材应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按安全规范设置。第5.4.12条 骑马项目应在具有安全护栏的场地中设置。马匹必须经训练,符合游人安全骑坐的要求,有病或性情不稳定的马匹严禁投入营业。

  第5.4.13条 射击项目应在具有安全防范屏障的场馆中设置。射击器材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必要的救护药物和设施。第5.4.14条 棋类比赛场馆应设赛台、展示比赛的棋局、观众席等设施,并应设置比赛日程安排.

  第5.5.1条 游乐项目应有完善的设施和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及时排除隐患,并应将检修保养内容及处理结果记录入档,以备查核。第5.5.2条 游乐设施应具备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合格证。新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5.5.4条 游船应定期维护,保持容貌美观。暂时不使用的游船应妥善保养。第5.5.5条 严格控制使用柴油、汽油类机动船,对现有的大型机动船应逐步改用清洁能源,以保证游览水域不受污染。

  第6.1.1条 与公园配套的经营服务项目,应根据公园总体规划设置,由公园统一管理。

  第6.1.2条 经营服务项目应制定便民措施,由公园设立供群众监督、投诉的渠道(电线条 各经营服务点出售的商品应有商品合格证;明码标价出售。第6.1.4条 各经营服务点的环境应具有园林特色,其招牌、价目牌等应书写美观。商品陈设应整齐、大方。

  第6.2.1条 餐饮项目是公园的配套服务内容,应以游人为主要服务对象,提高饮食服务质最,体现园林饮食文化特色。

  第6.2.2条 饭店的菜肴品种应多样化,适应各层次游人的要求。第6.2.3条 饭店的内外环境应整洁,设施应完好。第6.2.4条 西餐厅、酒吧、冰室、茶室等餐饮店,应保持其经营特色,为游人提供多种形式的餐饮服务。第6.2.5条 快餐店、小食店应使用清洁卫生、无污染的餐具,为游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6.3.1条 公园内设置的小卖部必须具备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售食品的小卖部还必须具备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能经营。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第6.3.2条 小卖部出售的商品应有商检部门核发的合格证,具有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及用料构成表,杜绝销售伪劣商品。第6.3.3条 小卖部服务人员应定期检查商品的保存期,发现过期应及时处理,不得出售过期和变质的商品。第6.3.4条 无包装食品应加设防尘、防蝇设备,服务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无包装食品。

  第6.3.5条 小卖部应建立和健全商品进出仓登记手续和定期盘点、记账制度。第6.3.6条 商品应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价,价目牌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标签。第6.3.7条 保持经营范围的环境清洁,实行门前卫生包干制度。出售商品的小卖部应设置收集垃圾的专用容器,并每天清倒和清洗。第6.3.8条 小卖部应在店内经营,不得超出营业场地经营。第6.3.9条 摄影店(档)设置位置应适当,方便服务游人。不得在公园景点中圈围场地用于收费拍摄经营。第6.3.10条 出售胶卷、电池,出租相机,以及经营电脑画像等的综合性摄影店(档)的商品经营,按本节第6.3.1、6.3.3、6.3.5、6.3.6条执行。第6.3.11条 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较丰富的公园应开设导游业务,向游人宣传公园建设的成就,介绍自然风光、文物古迹、景点典故等。第6.3.12条 公园应在外围合适位置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的停车场。收费停车场必须具备有关部门审批的经营许可证。停车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专人负责保管车辆。· 第6.3.13条 电影场、录像投影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经营。播放内容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和防火规范。第6.3.14条 电影场、录像投影室、歌舞厅等内设的咖啡厅、酒吧等场所的管理按餐饮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4.1条 公园职工和服务项目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热爱公园、为游人服务的思想。第6.4.2条 各岗位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做到熟悉本职业务和掌握本职技术要领,做到服务工作规范化。第6.4.3条 服务人员应仪表端庄,礼貌待客,语言文明,做到使用普通话接待外地游客,有问必答,百问不烦。第6.4.4条 公园的干部、职工和工作人员的服饰应大方、整洁,佩戴标志上岗。

  第7.1.1条 公园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向职工和游客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第7.1.2条 公园举办大型活动时,应采取措施控制人流量和维持秩序、疏导游人;应事先与公安、交通、医疗等部门联系,落实安全措施,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7.1.3条 加强对公园内的危房、假山、雕塑及游乐易于攀爬的各类物体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应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7.1.4条 做好安全用电、防火工作,按规定配备消防、抢救器材和物资,并定期保养、更新和补充。第7.1.5条 认真做好“三防”(防风、防汛、防旱)工作,确保公园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第7.1.6条 人工湖的水位控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湖堤坝、排洪道及水闸门,应经常检查,确保使用功能。

  第7.2.1条 每个游乐项目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安全须知牌示,指导游人游玩。对不适宜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游玩的项目,应明示。

  第7.2.3条 安全管理参照国家标准GB 8408 - 87《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7.3.1条 水上项目主要指游船:各种环湖游船、渡船、画舫、小艇、脚踏船、碰碰船、动物造型船等,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第7.3.2条 营运的游船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营业。第7.3.3条 游船应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每年的全面检查应不少于1次:在出租前和使用后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停止使用,严禁带故障营运。第7.3.4条 游船管理部门必须配备救护人员和水上救生器材,以应急需。第7.3.5条 凡开展游船业务的水域,必须设置游船专用码头.游船严禁在非码头岸段停靠上下游人。

  第7.3.6条 码头上应设置租乘游船须知的牌示和安全防范的设施及措施。第7.3.7条 游船上应标示限乘人数,严禁超员乘坐。酗酒者、精神病患者严禁乘坐;儿童应有成年人陪同。第7.3.8条 在水深超过1.5米的地方应建立水深尺度及安全警示标志。第7.3.9条 10公顷以上水面的公园应配备巡逻船只,以维持水上治安和及时处理安全事故。第7.3.10条 遇大风时应停止租船,并应出动巡逻艇引导游船返回码头或选择确有安全保障的岸段就近靠岸。第7.3.11条 水上项目可为游人投安全保险。

  第7.4.1条 公园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公园治安保卫工作应达到:不发生火灾、不发生重大盗窃案件、交通事故和治安事故。保障公园游客及财物的安全,保持园内游览秩序良好。第7.4.2条 公园应视实际情况,与公安部门研究设立公安派出所或公安部门驻园小组;并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负责公园的值班巡逻,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公共治安秩序,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第7.4.3条 公园应建立和健全公园、科室(管理区)、班组三级安全责任人和防火责任人制度;各部门、岗位应建立和健全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

  第7.4.4条 公园应每月定期进行以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防破坏为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第7.4.5条 现金、贵重物资、各种票证应加强管理,防止被盗;重要部门应安装防盗设施。

  第7.4.6条 公园内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许可不得进入;公园应制定内部行车规定,规范职工在园内的行车行为。

  第7.5.1条 对有森林防火要求的公园,应当把森林防火列为公园安全防护的重要任务。认真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森林消防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第7.5.2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森林消防组织机构,明确落实森林消防职责。

  第7.5.3条 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在重要区域设置固定消防宣传牌和警示标语;重要时期发放森林消防宣传资料、标语,全面增强游客的森林消防意识。

  第7.5.4条 组织专人开展森林消防巡查工作,加强火源管理,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在持续高火险天气、节假日等重要时期,要组织人员加强巡护,严防死守,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7.5.5条 要配备必要的扑救工具,并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一旦发生林火,要及时组织扑救。

  第7.6.1条 用电设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的规范执行。

  第7.6.2条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7.6.3条 所有的配电箱都必须标上电压标志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所有的地面走线须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志;在必须横跨道路或有重物挤压危险的路段,需将相应线路穿硬管保护,硬管必须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7.6.4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施工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及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7.6.5条 园内电路不得随意更变、破坏。其他单位或个人到公园内用电时需向相关部门申请报批。

  第8.1.1条 公园设立管理处(室),全面负责公园的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制定公园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园的良好环境。第8.1.2条 接受捐赠、资助公园建设和维护的资金的管理,以及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8.3 .1条 公园应建立公园业务档案,以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第8.3.2条 公园业务档案包括公园产权档案、公园规划档案、公园建设档案及公园管理档案。第8.3.3条 公园产权档案应包括由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用地红线图)、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产权证及有关文件。第8.3.4条 公园规划档案应包括公园总体规划、公园修编总体规划、6686体育注册公园规划用地四置图、功能分区图、综合管线规划图、绿化规划图、公园景区和景点的改造规划图、现况图及总体规划说明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图纸。第8.3.5条 公园建设档案应包括公园建设、维护项目的投资资料、金额数量、报建资料、各项目的设计图纸、方案、竣工图及有关文件。第8.3.6条 公园管理档案应包括公园概况、公园业务综合表。

  第8.4.1条 属国家一、二级保护的动物,其繁殖、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市园林管理部门报告。

  第8.4.2条 展出动物的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执行。

  第9.1.2条 为了有效地实施本规范,各公园应根据规范的要求,编制规范实施细则,或以本规范为依据,编制本公园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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