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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足世界杯关于对《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2020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时间 : 2023-08-01 00:30:07

  女足世界杯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2020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建设成果,培育稳定、健康、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对《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2020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小黄庄北街1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生态保护修复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第一条 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稳定、健康、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管护补助资金范围内的平原生态林,包括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营造的生态林、一道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及退耕还林、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的生态林。绿化隔离地区公园按照《北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公园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平原地区其他类型生态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坚持分级分类原则,突出重点、定向培育。建立区域资金统筹机制,实行平原生态林差异化管理,提升精准化养护经营水平。

  第四条 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倡导用生态的办法解决生态的问题,实现资源节约、绿色防控、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平原生态林质量持续提升。

  第五条 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实行市、区、乡(镇)三级监管,各区园林绿化局和市有林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工作,各乡(镇)原则上应安排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

  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全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组织制定管理办法、技术规程、检查标准等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平原生态林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防治和生物多样性恢复与保护、森林防火等工作。

  第七条 区园林绿化局和市有林部门应明确管理机构或部门,指导各乡(镇)或集体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年度养护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巡查检查、验收考核,做好森林资源保护、有害生物防治、生物多样性恢复与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

  第八条 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在市、区园林绿化局的指导下,组织养护单位编制全乡(镇)森林经营方案和养护单位的年度养护经营方案,监督做好辖区内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九条 鼓励区园林绿化局、乡(镇)人民政府组建新型集体林场,集体林场的成立女足世界杯、运营模式、管理职责按本市集体林场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未成立集体林场的,除具有相应管护职责的园林绿化事业单位承担养护经营外,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平原生态林养护单位。区园林绿化局、乡(镇)人民政府或市有林单位应与养护单位签订养护经营合同或管护责任书,明确各年度主要养护经营措施和工程量,确保项目预算编制精准、资金使用高效。

  第十条 养护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业的园林绿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招标的养护单位应有园林绿化养护工作业绩,合同期限应不少于三年;养护单位应配备相应养护机械和设施设备,负责养护范围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人均养护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亩,每300-500亩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巡护员;养护单位本地就业人数原则上不低于60%,优先保障本地低收入家庭成员绿岗就业,并按相关规定落实社保政策。

  第十一条 养护单位在市、区园林绿化局和乡(镇)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和林木生长状况,编制年度养护经营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完成各项养护经营措施,确保林地整洁、树木生长健康、林相景观优美;及时处理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组织养护人员开展养护经营、有害生物防治、生物多样性恢复与保护等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市、区、乡(镇)各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聘请第三方开展养护资金绩效评价、森林质量评估、资源监测、巡查检查、技术咨询等专业性和管理性工作。

  第十三条 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坚持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乡(镇)主管部门或集体林场应按功能区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平原生态林的经营目的、目标和阶段性经营措施,经区平原生态林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平原生态林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养护经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现状调查、活立木蓄积量和生物多样性现状;确定经营类型、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措施、生物多样性恢复与保护策略、投资概算;组织实施、非林木经营、保障措施;估算森林经营投资效益,评估生态、文化、社会效益。养护经营期内,经营措施有重大变更,应报上级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五 条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按照培育方向和全周期经营过程表,结合工作月历和年度气候预测等,养护单位应编制年度养护经营方案,明确年度具体经营措施和工程量,逐级审查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市平原生态林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和年度养护经营方案女足世界杯,开展养护经营措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养护经营中凡涉及林木疏密移伐、过熟林改造、林分结构调整和景观功能提升的,应编制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并报区、市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审批后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林木移伐手续,各区当年的采伐量应符合全区森林抚育采伐限额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区域位置和主导功能,平原生态林可划分为四类,即以保持水土、丰富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容量和生态系统稳定性为主导功能的生态涵养型;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滞尘降噪、净化空气和为鸟类、小动物迁徙提供通道为主导功能的生态廊道型;以为市民提供生态休闲游憩、体育拓展、科普宣传空间为主导功能的景观游憩型;以发展林下经济、促进农民致富增收为主导功能的综合利用型。

  第十九条 根据林分结构配置、林相效果、养护经营强度等或相关政策标准,将不同类型平原生态林划分等级,实行差异化投入。生态涵养型可分为一、二、三级,生态廊道型可分为一、二、三级;景观游憩型可分为一、二级;综合利用型可分为二、三级。原则上二级养护总面积占比不低于60%。具体分级分类要求详见《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技术规范(2020修订)》(京绿办发〔2020〕267号)。

  第二十条 养护经营财政补助资金投入实行区域统筹,一级养护经营资金标准为补助标准的120%-150%,二级为标准的100%,三级为标准的50%-80%。各区主管部门、市有林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不同级别的养护经营资金标准,每年可对养护经营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栽植5年以内平原生态林以养护为主,重点是提高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栽植5-10年平原生态林应从养护向抚育经营过渡,合理调整林分密度和树种结构,促进林木健康生长;栽植10年以上的平原生态林以抚育经营为主,促进群落自然演替,培育稳定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二十二条 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加大林地巡查看护力度,做好林地保洁、有害生物防治、草荒治理、设施维护、废弃物循环利用等常规性工作;开展补植补造、整形修剪、抹芽除蘖、松土浇水、施肥追肥、地被种植等养护工作;开展疏密移伐、结构调整、抚育更新、生物多样性保育小区建设等抚育经营工作;做好火灾、水灾、风灾、干旱、冻害、冰雹、冻雪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林分结构调整要以培育目标树为核心,以保护和提高生物多样性为重要内容,通过疏密移伐、去弱留强、保补并重、促进更新,修复退化林、经营过熟林,优化林分结构,确保森林密度适宜、针阔乔灌混交自然、林分结构科学合理,逐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承载力。具体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平原生态林林分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京绿办发〔2020〕188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区、乡镇主管部门每年对平原生态林的养护经营工作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原则上市级每半年一次综合检查考核,区级每季度林地检查一次并每半年考核一次,乡镇级每月林地巡查督导一次。第三方协助检查和社会监督结果可作为检查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养护经营考核采取综合评分制度,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体制机制、资源保护、方案措施落实、经营成效、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档案管理、设备管理、人才培训、农民就业、农药使用、资金使用等。其中档案管理包括养护移交、地块信息库、管护合同或责任书、森林经营方案、年度养护经营方案、林地变更方案申请及批复、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灾害应急记录、养护日志、巡查记录、自查报告、整改报告、工作总结、宣传培训及相关影像资料等纸质或电子档案保存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养护经营水平达不到相应级别的地块给予降级处理;对养护经营措施不到位的地块和单位女足世界杯,发限期整改通知单,情节严重的、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并扣减相应养护资金;被通报达到3次的养护单位纳入市级养护单位黑名单,取消养护资格并追缴当年养护资金;对出现林地侵占或秋冬季节旋耕、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和除草剂、林地不当用火、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养护单位,按《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扣分并严励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区园林绿化局和市有林部门应建立健全平原生态林巡查、检查考核制度,研究制定养护管理差异化投入机制和奖惩措施,加强林木养护质量监督管理,对养护单位实行季度、年度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资金和参与招投标的重要依据,推进建立可持续的长效运营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区园林绿化局和市有林部门每年应对平原生态林资源基础信息数据库进行核对,根据实际养护范围测算管护资金,会同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市级补助资金需求报市园林绿化局,确保市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九条 平原生态林管护资金养护单位主要用于方案编制、养护经营、巡查看护、林地保洁、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与监测、科普宣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生产资料购置等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各有关区园林绿化局和市有林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支不高于管护资金总额3%的综合管理费。综合管理费主要用于方案编制、资源监测、技术咨询、宣传培训、档案管理、检查考核、第三方监管等管理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养护单位资金应实行信息化管理,详细记录资金到位与人工、机械、材料资金支出情况,分类归档购买、支出原始凭证,健全资金使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园林绿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区园林绿化局和市有林部门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按照工程量完成进度分阶段拨付管护资金。提高资金支出效率和使用效益,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管护资金,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三条 按照全流程管理和追踪问效原则,加强养护经营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养护资金质量效果评价机制,督促养护单位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决算和季度资金收支统计制度,逐步建立以三年为周期的养护资金投入评估与调整机制,建立财务管理监督体系。

  第三十四条 各区园林绿化局和市有林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或本单位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管护工作考核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京绿造发〔2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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