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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原告公司创建“ROSE”品牌,并推出“玫瑰熊”永生花公仔,永生花公仔由永生玫瑰组成,胸前系ROSE经典同心双蝴蝶结,其独特可爱的造型一经推出后便在网络走红,成为消费者喜爱的“网红”产品。
近期,原告公司在某平台发现泰州一家鲜花店线上销售的一款“玫瑰熊”公仔造型与自家产品外观极为相似,线下调查后发现,被告花店销售的“玫瑰熊”公仔由塑料制成且制作工艺粗糙,售价仅在200元左右,而原告公司所售的“玫瑰熊”由永生玫瑰组成,售价在一万到十几万之间,价格差异巨大。原告公司认为该花店销售的“玫瑰熊”侵犯其“玫瑰熊”公仔造型的著作权,花店平替版“玫瑰熊”的售卖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公司遂向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花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玫瑰熊”公仔造型属于美术作品,被告花店销售与该立体造型近似的花艺公仔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高新区法院法官向花店经营者释法明理后,花店经营者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自愿与原告达成调解,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侵权需担责,万元“玫瑰熊”的平替版仅售200元,经营者切不可以“平替”之名行“山寨”之实。“平替”不是“山寨”,“替”的是原版商品的使用价值,而非品牌的附加价值。文创产品的价值与市场竞争力核心在于创新,搬运、复制他人作品以“平替”形式公开传播、低价销售均涉嫌侵犯著作权。经营者应尊重原创、诚信经营防侵权,同时消费者也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拒绝购买侵权产品,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