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在这片广袤的星球上,万物有灵且美,万物皆有光辉。2024年3月3日是第十一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我国的活动主题为“构建野生动植物智慧保护体系”,我们不仅要赞美大自然的神奇创造力,更要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中来,让这份美丽与多样性得以延续。
稀有的野生动植物不容破坏、不容践踏,近年来,新疆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以司法呵护灵动生命,用规则守护优美环境。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来临之际,小编精选出四个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7月17日,被告人阿某某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伊吾县盐池镇东天山客尔里克自然保护区大羊头沟西侧的山沟中采挖野生植物雪莲 265株。案发后,涉案植物全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新疆尔自治区公安厅食药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265株植物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雪莲。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判决,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扣押在案的雪莲265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雪莲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确定的菊科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属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对于维持冰川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严禁非法采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7月开始,被告人马某在未办理收购、出售野生植物红景天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霍城县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红景天,存放于霍城县大西沟乡某库房内进行加工晾晒。经鉴定,案涉植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二级保护植物红景天,重1652.9公斤,价值50809元。马某非法收购、出售红景天的行为被霍城县公安局发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马某移送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12月2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案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景天1652.9公斤,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红景天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生长在海拔1800-2700米高寒无污染地带,能够补气清肺,益智养心,是一味作用广泛的中药,也有很大的美容作用。随着人们对红景天药理学作用的不断认识,造成人为的无计划采挖,使得红景天数量呈下降趋势,破坏了高寒草甸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在此提醒大家要加强对相关政策、法律和知识的学习,不要为一己私利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022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采挖锁阳为目的,通过被告人李某某找到拜城县大宛齐农场居民李某某甲,请李某某甲帮忙寻找野生锁阳。三被告人在李某某甲的带领下,在拜城县某村范某某种植的玉米地地埂上找到两处锁阳生长地点,采挖野生植物锁阳100株。经司法鉴定涉案疑似野生植物为锁阳,锁阳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野生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挖或者破坏。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锁阳”,“锁阳”是一种寄生草本植物,属于名贵中药药材,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也因其生在在沙漠地带,对稳定生态环境也具有重要意义,一旦被破坏,无法恢复。
2022年3月25至4月4日间,被告人尹某在明知野生肉苁蓉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未经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许可,在克拉玛依市非法采挖野生肉苁蓉250株,并将采挖的野生肉苁蓉晾干后藏匿于宿舍内。被告人尹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肉苁蓉,俗称“大芸”是一种寄生在沙漠树木梭梭、红柳根部的寄生植物,主要生长在新疆、青海等日照强烈、极端干旱、土壤贫瘠的沙漠里,有“沙漠人参”之称,属国家二级、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植物虽无言、法律有话说,非法采伐、收购植物、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及制品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全社会都应增强保护国家珍惜植物的意识,从自身做起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同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202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1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原标题:《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丨新疆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典型案例》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